查看原文
其他

域名侵权形式的类型化思考

2016-12-16 法虑 法虑
点击上方“法虑” 可以订阅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由此可见,比较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判断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由于域名本身形式的限制,仅能由字母数字等组成,相较来说商标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化。经笔者统计,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告域名完全来自于原告商标

判决要点:被告晨铉公司在明知原告宝洁公司“safeguard”商标的情况下,依然注册safeguard.com.cn域名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来源:宝洁公司与晨铉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


二、被告域名来自于原告商标的主要部分

判决要点: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著名的保险公司,其注册的商标“保PICC”来源于其英文名称“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的惯用英文缩写。被告注册的域名“picc.com.cn”具有标识作用的是picc,与原告注册商标中除英文字母的大小写不同外完全相同,且域名只能以小写字母组成。被告称“picc”是“piccolo”前四个字母,“piccolo”是小型的、微小的含义,指被告是一家小型书店,这一解释显属牵强,不能成为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原告注册该域名的行为不仅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还阻碍了原告将自己的企业名称英文缩写和注册商标中具有标识性的部分注册为域名及利用该域名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性活动。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商业活动中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来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北京三笑书店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2003)高民终字第248号】


三、域名表现为“原告商标+商品类别”

判决要点:“七匹狼+SEPTWOLVES+图形” 是原告依法在第25类商品注册且使用多年的商标。被告赖友梅注册的www.qipilang-yan.com.cn,www.septwolves-cigaret.com.cn两个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且涵盖了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该域名网站与七匹狼集团有关联,进而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来源:七匹狼股份公司、七匹狼集团公司与赖友梅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及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6)闽知终字第191号】


四、域名表现为“原告商标+原告公司品牌名称”

判决要点: 原告保时捷公司是“PORSCHE”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从事的汽车改装服务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且被告还曾注册“porsche-techart.com”域名。最终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本案中被告注册的域名前半部分完全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后半部分“techart”则是原告汽车的某个品牌。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具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恶意。

案例来源:保时捷公司与泰赫雅特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8)高民终字326号】


五、域名表现为“原告中文商标的汉语拼音”

判决要点:原告是“梅兰日兰”商标的权利人。被告注册的www.meilanrilan.com.cn域名,其主要部分系“梅兰日兰”商标的汉语拼音。除此之外,“梅兰日兰”还是原告享有在先权利的企业名称,而被告对“梅兰日兰”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上述域名、通用网址的正当理由,且鉴于其注册使用不过是基于其恶意登记、使用企业名称所延续实施的行为,目的在于造成与原告产品的混淆,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来源:施耐德中国公司、天梅公司、施耐德公司与上海梅兰日兰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2号】


六、域名表现为“原告中文文字商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

判决要点: 原告赣玛公司(原江西玛钢厂)为“赣 玛”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杨春发于2006年4月在互联网上注册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域名为:www.gmwhcb.com, 使用“赣 玛”文字及标识并以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信息,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以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的信息与原告赣玛公司具有某种联系,并淡化“赣 玛”注册商标的使用,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赣 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杨春发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赣中民四初字第8号】


七、域名表现为原告商标的当地发音

判决要点: 原告经过多年的经营,“伟昌”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美誉。被告为了获得不当利益,申请注册了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而主要部分与原告商标音译相同的“wacang.org.cn”域名,且欲高价出售该域名,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

案例来源: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诉路志伟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鄂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


从以上七种侵权域名的表现形式可以看出,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的相似度是一个由近及远,越来越小的一个过程。在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或者极度相似的情况下,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盖然性就很大。当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的相似度逐渐缩小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就较低,还需对其他证据相结合。其他在发展初期注册自己的域名时,应当做好商标检索查询,避免与他人商标相同相似,降低法律风险。


关注后回复关键词,查看精华文章:

游戏直播 | 技术中立 | 公司控制权 | 劳动合同解除 | 权利冲突 | 公司决议 | 公司解散 | 工伤赔偿 | 编剧 | 投资并购 | 服装专利 | 重复诉讼 | 合理使用 | 技术措施 | 深度链接 | 版权采购 | 域名侵权 


 / 添加作者 @刘耕辰 个人微信号:13918842052,可获得更多的分享与交流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